成都市城市建设和自然资源档案馆(成都市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利用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地质资料利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自然资发〔2022〕78号)、《成都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成自然资发〔2023〕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地质资料馆馆藏地质资料的利用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由成都市地质资料馆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等保存的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所称地质资料的利用是指对地质资料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持单位介绍信(注明资料用途、使用范围)、利用人身份证原件、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可利用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汇交人和形成单位持单位介绍信(注明资料用途、使用范围)、利用人身份证原件可利用与本单位相关的地质资料。
公、检、法、审计、税务、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城市管理等执法、司法机关持单位介绍信、利用人身份证原件和工作证(执法证)可利用与案件相关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应根据地质资料移交时确定的知悉范围开展地质资料利用工作,超出知悉范围的单位需要利用的,须经地质资料原移交单位审批同意方可利用。利用涉密地质资料,利用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注明资料用途、使用范围)、项目任务书、《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原件(见附件1)和《涉密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等有关证件办理利用手续。
第五条 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利用人除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提供该地质资料汇交人同意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凭本机关出具的证明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应按照上述第四、五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
第六条 地质资料利用流程如下:到馆登记—检索资料目录—提交查档登记表—阅览资料—申请复制—审核—资料复制—领取资料。
第七条 纸质地质资料原件均不离馆外借,利用人在利用时应当爱护资料,阅览资料应轻拿轻翻,用后图件按原样折叠,资料按原顺序清点装盒。在阅览地质资料原件时不得有损害资料行为,如玷污、撕毁等;不得擅自在资料上加注标记;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蒙绘、拍照和摄像等。
第八条 除资料利用服务窗口外,我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为用户提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第九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附件:1.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
2.涉密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